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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2018-04-20 10:38   来源:中国吉林网    打印本页 关闭

    

4月18日上午,长春市公用局在长春市委党校举办了《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宣贯培训班,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全部参加。

  据了解,《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17年12月22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8年3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相较于2011年9月1日实施的原《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此次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

  燃气管理权力全面向城区下放,将除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许可、管道燃气经营许可之外的审批事项全部下放至城区、开发区,从而实现整个燃气管理重心的下移;

  规定了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加强了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管理,对餐饮场所燃气用户提出了更高要求;

  规定了对于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整改的五种情形,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强化了燃气监督检查,要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明确了与燃气安全有关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责编: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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