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7 09:08 来源:长春晚报 打印本页 关闭
长春晚报讯 记者 陈琼 根据吉林省人社厅《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份,个人自愿,可从毕业当月起,按照对应年度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补缴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项政策期限至2017年年底。此项惠及多年因灵活就业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大学生新政策,已于近日在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启动运行。
责编: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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