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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20-08-03 15:30   来源:央广网    打印本页 关闭

    

 央广网长春7月31日消息(记者苑竞玮)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5章34条,《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衔接,并注重结合了吉林省实际,突出了时代性、操作性、运用性。

  《条例》明确了主体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个涉及预防、处置、救助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既有政府相关部门,又有司法机关,还需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参与、配合。《条例》根据吉林省开展反家庭暴力情况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条例》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拥有良好的家风、家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也是消除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需要我们把关注点放在家庭,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以家校共建的形式把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引入校园,有效回应上位法确定的强制报告规定,也是有力的防范措施。

  反家庭暴力工作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最终目标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立法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使制度设计既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行为,做到有效管用,又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施策有度。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村(居)委会在《条例》的框架下都承担着各自的职责,在开展宣传教育、心理干预、数据分析与统计、协助移送、查访监督等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帮助救助最大化原则,围绕以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核心的处置措施更加有力,也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和社会效果。

  吉林省妇联副主任许桂兰表示,基层妇联组织要加大宣传《条例》及相关知识,同时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职能部门重点做好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妇女之家”和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作用,推动帮助未成年家庭掌握科学的家教理念和方法,推动反家庭暴力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另外,基层妇联组织当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时,在做好倾听、疏导、必要的安置前提下,积极会同其它单位共同处理好受暴案件,妥善处理好受害人。

责编: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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