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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长春市医保缴费标准将有所调整

2018-04-20 09:18   来源:中国吉林网    打印本页 关闭

    

吉网、吉刻APP记者获悉: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联﹝2018﹞14号),对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690元提高为7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大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儿童缴费标准由490元提高为6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以下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缴费:

  1、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

  2、低保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责编: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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