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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受助学生不感恩"案开庭

2007-12-28 09:06   来源:人民日报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重庆12月28日消息 12月27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室,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件开庭。 
  
    原告李富华出资供被告段霖夏求学,因段未完成学业而转去创业,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合同,并返还原告赠与的现金共计4万元。
  
    被告并未出现。长达4小时的审判后,李富华坚称:“见不到段霖夏我不会和解。”审判长随后宣布休庭。
  
    原告:“只要你好好读书,多少钱我都会供你读完”
  
    2003年8月10日,万州区《三峡都市报》用两个版的篇幅报道了该区太龙镇岭坪村学生段霖夏的故事。段霖夏当年考上了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的自费研究生,因家境贫困,为了赚取学费,段霖夏只得和父亲当起了“扁担”(即搬运工)。
  
    在万州开公司的李富华看到报道后很受震动,“小地方的孩子考上北大研究生不容易,我就想无论如何也不能让他因为没钱上不起学。”第二天,李富华查到了当地镇政府电话。几天后,李富华见到了段霖夏并当场给了他2000元,李承诺,“只要你好好读书,多少钱我都会供你读完”。
  
    今年7月,因为有事要找段霖夏,李富华才发现他已经停机。李富华辗转找到北京大学,得知段霖夏早已不在校读书。
  
    2007年8月,李富华将段霖夏告上法庭,“我就是要为天下的好心人要个说法,受助也要讲信用啊”。
  
    被告:“退学创业是因为家庭贫困”
  
    从2003年到2005年,李富华分6次共汇给了段霖夏4万元。最大的两笔发生在2004年10月和2005年2月,分别是1万与2.4万元。“两次都是段霖夏要的,一次是说交学费,一次是说要做论文。”
  
    然而此时,根据北大方面的信息显示,段霖夏已经自动退学。北大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教务处一位赵姓工作人员称,段在2004年春节前后就向学校申请了退费,此后再也没办理注册,2004年9月就算自动退学了。
  
    随着李富华的代理律师高精忠的调查,段霖夏离开学校后的足迹逐渐浮出水面。
  
    来自重庆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的资料显示,2005年6月,段霖夏与人注册成立重庆名商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段霖夏出资25万元,任公司法人。2006年3月,段霖夏在重庆市购置了一套住房,在农行办理贷款26万元。不过,农行渝中支行工作人员称,段在归还了3期贷款后再无音信,目前该行已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处在风波中心的段霖夏,开庭前消失于媒体视线之外。唯一的言辞,是他的代理律师段茂兵在法庭上宣读的电子邮件。邮件中,段霖夏称他之所以退学创业是因为家庭贫困,并坚称从李富华处收到最后一笔2.4万元时,已对李讲明自己已退学,此款算是李对自己创业的投资。对于这场官司,段霖夏认为自己的过错在于“年轻气盛,不了解社会的复杂。”
  
    段茂兵介绍说,名商公司已于今年8月停业,段霖夏目前人在重庆,“处于无业状态,整个人很委靡。”
  
    专家:“一对一”救助模式有待改进
  
    双方律师辩论的焦点在于:李富华资助给段霖夏的钱,是否属于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加义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李富华的助学目的明确,属于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李富华所说的“好好学习”属于精神上的鼓励,非合同意义层面上的约定。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锐支持原告的观点,“赠与人捐赠的目的是助学,其中隐藏了对受赠人的义务要求,而受赠人也的确去北大上学,与赠与人的目的吻合,应推定为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
  
    西南政法大学的民商法教授赵万一则持反对意见,“赠与人主观上认为钱款是提供给受赠人读书的,但并没有以文字形式明确下来,受助者即使违背,也只能通过社会舆论影响其行为。”
  
    虽然观点不同,但专家们提及本案时,均对这种“一对一”的捐赠模式持保留意见。重庆市慈善总会常委副会长冯秀文建议,捐赠人应直接面向慈善机构。因为这些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和监督机制,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责编:梁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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